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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请确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函

日期:2018-01-05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农业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商请确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函

农经函〔201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以下简称《意见》)关于“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5年基本完成”的决策部署,现就扩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试点安排

在全国29个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2017改革基础较好的100个县(市、区)开展试点,试点周期两年,201812月底完成。各地要对照《意见》提出的改革任务,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探索改革的具体路径和方式,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已有改革基础的地区要勇于实践,敢于创新,着力在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等方面争取突破;新进行改革的地区要周密设计,精心组织,抓住成员确认、股权设置、股权管理等重点环节,有序推进改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抓好中央确定的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中央总体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自主安排地方试点,由点及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二、试点内容

在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加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基础上,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试点探索。

(一)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做好各类人群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二)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明确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探索将其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

(三)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将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纳入试点内容。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权。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探索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具体办法。

(四)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五)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发展相应产业。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六)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交易。鼓励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

三、试点单位数量与确定

2017年试点单位的数量安排,原则上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所辖县(市、区)的数量,按照一定比例分配(试点名额分配表见附件)。先期承担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29个县(市、区),也可视情况申报承担此次试点任务。

试点县(市、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试点方案内容由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等相关部门审核把关。试点县(市、区)应具有地区代表性,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较高的改革积极性;二是当地农民群众有较强的改革意愿;三是有与承担试点任务相适应的专门工作力量和条件。

为确保试点工作沟通顺畅,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指定一个部门作为试点工作联系单位,并确定一名辅导员。

四、试点方案制定

请指导试点县(市、区)根据《意见》要求,立足本地实际,着眼制度创新,制定试点方案。试点方案主要包括:试点单位基本情况,开展试点的条件或优势,试点的任务和具体路径,试点的进度安排,试点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等。

五、材料报送及要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5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试点县(市、区)名单,县级试点方案,县级试点工作联系单位和联络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试点工作联系单位和辅导员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农业部,电子版请发送至指定邮箱。农业部将会同中央农办等相关部门研究批复。

 

联 系 人: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010-59192344

              010-5919191059191593(传真)

电子邮箱:jgszcc@agri.gov.cn

 

 

附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名额分配表

 

 

农业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327

 


附件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名额分配表

单位:个

 

 

 

 

 

1

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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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2

 

3

 

2

  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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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2

 

5

 

3

 

3

 

3

 

3

黑龙江

4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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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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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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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