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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办秘书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评估总结的函

日期:2018-11-28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农业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函》(农经函〔20175号),北京市海淀区等100个县(市、区)被确定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承担相关改革试点任务。按照《农业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农经函〔20176号),全部试点工作201810月底前完成。为全面掌握试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改革成效,及时总结改革验成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现开展试点工作评估总结。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评估总结内容

(一)各项试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对照批复的试点方案,逐项检查各项试点任务完成情况;系统梳理落实试点任务的工作举措;客观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效果,重点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试点工作的评价。

(二)推进试点的创新经验及做法。在推进试点过程中,如何结合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出台哪些规范性文件和方案;在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以及股份有偿退出、抵押担保和继承等方面,进行了哪些探索、产生了哪些典型案例,哪些经验做法可以转化为政策、上升为制度;对开展试点工作有哪些认识、心得、体会。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试点过程中主要存在什么问题,其中哪些是制度性的问题,哪些是操作性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分别是什么。

(四)完善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适应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哪些法律、法规、政策需要制定,哪些需要修改,哪些需要废止;对下步深化改革有哪些工作建议。

二、评估总结方式

评估总结采取试点单位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督促指导试点县(市、区)对照评估指标(见附件1),认真组织开展自评。在自评基础上,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将组织科研单位、高校等组成第三方评估组,选择部分试点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选择1~2个乡镇,每个乡镇选择2个村进行实地调研评估。各评估组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多种方式,对试点任务完成情况、具体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了解基层干部群众的真实想法,总结试点地区的亮点特色,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政策建议。

全部评估总结工作在20191中旬完成,第三方评估时间由各评估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相关要求

(一)深入开展自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照个方面评估总结内容,结合具体评估指标,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形成评估总结报告;调度各试点县(市、区)改革数据,填写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

(二)树立一批典型。各地要结合试点评估总结,重点从中央确定的三批试点单位中推荐1~2个工作扎实、亮点突出、成效明显、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县级典型。对所推荐的县级典型,分别形成一篇3000字左右的典型宣传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单位基本情况、改革过程、创新做法、取得成效、对改革情况的评价等。

(三)按时报送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将评估总结报告、各试点县(市、区)调查表及本地区调查汇总表、典型宣传材料等一式三份,于20181214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集体资产处

人:赵景辉  59193251    王  刚  59191910

电子邮箱:jgszcc@agri.gov.cn

附件: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评估指标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调查表

 

 

 

 

中央农办秘书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1128


附件1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评估指标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指标

1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制度建设

以县委县政府、县两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名义出台清产核资指导性文件或工作方案。

县乡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

县乡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

工作进度

完成清产核资系统录入组、村、乡(镇)的比例。

完成清产核资报表填报的组、村、乡(镇)的比例。

工作质量

县乡两级均对清产核资数据进行校验、审核。

数据与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工作有效衔接。

2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制度建设

以县委县政府、县两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名义出台确认成员身份的指导性文件。

县乡两级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成员确认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

县乡两级均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

工作进度

完成成员身份确认的组、村、乡(镇)的比例。

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的组、村、乡(镇)的比例。

规范管理

成员名册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归档管理。

3

开展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制度建设

县级制定集体资产股权设置与管理办法。

县级制定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的具体办法。

工作进度

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成员的组、村、乡(镇)的比例。

建立集体资产股权台账的组、村、乡(镇)的比例。

4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制度建设

以县委县政府、县两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名义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县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工作进度

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组、村、乡(镇)的比例。

领取组织登记证书的组、村、乡(镇)的比例。

探索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的村占全县总村数的比例。

5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

制度建设

县乡两级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

以县委县政府、县两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名义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办法。

县级制定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办法。

县级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及配套政策。

工作进度

发放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的组、村、乡(镇)的比例。

已经实现集体资产股份分红的组、村、乡(镇)的比例。

规范管理

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变更、交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归档管理。

6

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制度建设

以县委县政府、县两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名义制定关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指导性文件

县级制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

改革成效

2017年经营收益5万元以上的组、村、乡(镇)的比例

2017年经营收益50万元以上的组、村、乡(镇)的比例

 

 

 

 

7

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

制度建设

县乡两级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运营管理制度。

县乡两级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县乡制定非经营资产统一运营管护的办法。

规范管理

县乡两级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集体资产台账。

县乡两级均建立集体资产监管平台。

财务监督

县乡两级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农村集体资产财务民主监督管理。

县乡两级均开展农村集体财务审计。

8

具体工作举措

机构队伍

县乡两级均明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负责部门。

县乡两级均安排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专职人员。

组织领导

县级成立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县级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

宣传培训

县级编印政策宣传资料。

县级组织对乡村干部群众进行培训。

资金

县级安排专项经费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制度保障

县级建立督查督办制度。


附件2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点:20181130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合计数

组级

村级

镇级

1

2

3

4

一﹑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数

1

 

 

 

 

在农业部门登记的单位数

2

 

 

 

 

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单位数

3

 

 

 

 

其中: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数

4

 

 

 

 

其他

5

 

 

 

 

二﹑改革时点量化资产总额

6

万元

 

 

 

 

其中:量化经营性资产总额

7

万元

 

 

 

 

三、股东总数

8

 

 

 

 

其中:成员股东

9

 

 

 

 

      集体股东

10

 

 

 

 

四、股本总额

11

万元

 

 

 

 

其中:成员股本

12

万元

 

 

 

 

      集体股本

13

万元

 

 

 

 

五、累计股金分红总额

14

万元

 

 

 

 

其中:当年股金分红总额

15

万元

 

 

 

 

      成员股东分红

16

万元

 

 

 

 

      集体股东分红

17

万元

 

 

 

 

六、年末资产总额

18

万元

 

 

 

 

其中:经营性资产总额

19

万元

 

 

 

 

七、公益性支出总额

20

万元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21

万元

 

 

 

 

支付的公共服务费用

22

万元

 

 

 

 

八、上缴税费总额

23

万元

 

 

 

 

其中:代缴红利税总额

24

万元

 

 

 

 

附报:

25

 

 

 

 

 

1.本县(区、市)组、村、镇数

26

 

 

 

2.改革涉及的农户数

27

 

 

 

3.改革涉及的人口数

28

 

 

 

4.清产核资前资产总额

29

万元

 

 

 

 

5.清产核资后资产总额

30

万元

 

 

 

 

6.清产核资前集体土地总面积

31

 

 

 

 

   其中:农用地总面积

32

 

 

 

 

7.清产核资后集体土地总面积

33

 

 

 

 

   其中:农用地总面积

34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报出日期:2018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指标解释:

1.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数:指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个数。不包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林权制度改革的情况,以及村办企业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情况。

2.在农业部门登记的单位数: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在农业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获得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组织证明书)的个数。

3.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单位数: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个数。

4.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数: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的个数。

5.其他:指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但没有进行注册登记的个数。

6.改革时点量化资产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在产权制度改革时点量化集体资产的金额。

7.量化经营性资产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在产权制度改革时点量化集体经营性资产的金额。

8.股东总数: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合计数,包括:成员股东个数、集体股东个数、其他股东个数等。

9.成员股东:指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股份的人数。

10.集体股东:指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中持有集体股的个数。

11.股本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股份对应的金额,包括:成员股本金额、集体股本金额、其他股本金额等。其计算公式为:股本总额=股份总数×每股价值。

12.成员股本:指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金额。其计算公式为:成员股本=成员股东所持股份数×每股价值。

13.集体股本:指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持集体股对应的金额。其计算公式为:集体股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持股份数×每股价值。

14.累计股金分红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以来累计的股东分红总额。

15.当年股金分红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股东分红总额。

16.成员股东分红: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成员股东分红总额。

17.集体股东分红: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集体股东分红总额。

18.年末资产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资产等集体资产总额。本指标应根据有关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19.经营性资产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总额。本指标应根据有关科目的年末余额分析填列。

20.公益性支出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本年用于基础设施、公共福利等公益性支出总额。

21.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指本年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财政资金等兴修村内道路、水利、电力、文化、卫生、体育、教育等公益性设施投入。应从资产及支出类账户中分析填列。

22.支付的公共服务费用:指本年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公共卫生(如垃圾处理、防疫)、教育、计划生育、优抚、五保户供养、消防、治安、公益设施维护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发生的劳务费用、优抚和供养资金、材料费、运输费等,但不包括管理费用。

23.上缴税金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实际缴纳的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费总额。

24.代缴红利税总额: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组、村、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实际代扣的股东分红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25.本县(区、市)组、村、镇数:本试点县(市、区)所辖的组、村、镇的个数。

26.改革涉及的农户数:组、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按不同层级开展改革涉及的农户数。

27.改革涉及的人口数:组、 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按不同层级开展改革涉及的人口数。

28.清产核资前资产总额:组、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县市的统一部署在开展清产核资时清查时点的集体资产总金额。

29.清产核资后资产总额:组、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县市的统一部署开展清产核资后核实的集体资产总金额。

30.清产核资前集体土地总面积:组、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县市的统一部署开展清产核资时清查时点的集体土地面积。

31.清产核资后集体土地总面积:组、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县市的统一部署开展清产核资后核实的集体土地面积。